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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7 09:49: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吴征 企业专利观察

今天,乔布斯的企业和雷布斯本人,同时向中国的教育机构捐款,一个3000万,一个5000万,引发热议。

其中,苹果自2020年以来,在中国的捐款已达3.5亿元。

两家世界知名企业共同关注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值得赞赏,也为两家企业赢得了不少正面的形象。

然而,看到这样的新闻之后,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如果苹果和小米,对待中国的创新者和研发人员,能像捐资助学一样,也都充满了正能量,那就太好了。

因为对于中国的创新者,尤其是中小创新者、独立发明家,如果想要证明自己发明创造已经被苹果或小米所使用,希望对方支付一定的合理使用费,在中国简直比登天还难。

这就是两家公司在对待中小创新实体时,最真实的一面。这一点,从两家企业对外支付的专利许可费构成上,也能看到中小实体在这些大型科技公司面前的不容易。

例如,从小米最新公布的2024年年报中推测,小米对外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可能又创了新高,很可能在每年10亿美元左右。但是如果仔细拆解这10亿美元,恐怕95%以上,甚至更多,都给到了西方专利权人。也就是多数都是“资助”了西方研发者继续持续研发。

难道中国的创新者和研发者的技术就是很差,就是很难获得主流厂商的认可和使用吗?

这其实和中国已经在全球创新版图中占据了重要位置的现实并不相符,那么如果说中国的创新是有价值的,为何真正经市场化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费的模式在中国内部就是推广不了,核心问题到底在哪里?

这一点在苹果身上反映的就更明显。

苹果绝对是一家伟大的公司,不仅在于其成功的商业模式,更是在“贬值知识产权”方面,成为全球的领导者。苹果通过各种手段“打压”专利权人,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这种“苹果现象”,也激励了更多的大型科技公司争相效仿,以各种方式拖延和拒绝支付合理的专利费主张。

结果就是中小创新者在面对苹果或是小米这样的大型科技公司面前,几乎毫无赢面,要么就是被诉讼程序或费用拖死,要么就是专利被莫名的宣告无效或不侵权。

如果和苹果2017年就被披露出来的每年至少有10亿美元的诉讼预算,以达到苹果最终“贬值专利”的目的相比,苹果近年来累计在中国捐赠的3.5亿元,还真的只能算是零头的。

实际上,苹果在中国的一些重大专利案件中,所支付的律师费,很可能就远远大于3.5亿元。

这也是苹果所遵从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于它所认为的不愿支付的专利费(大多数是中小实体),它就会一直采取诉讼拖延的手段,达到消耗对方的目的,从而不了了之。

而只有在法院(即将)做出裁决,这才是苹果认为的准备支付许可费的起点。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逻辑,在中国却走的异常艰难。因为中国的法院在对待苹果案件时,采取了超长时间和超长程序的审理,无意中暗合了苹果本就想“拖延”的目的,最终导致大量的中国创新者试图向苹果主张维权,最终都败给了“时间”,因为中国一些苹果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是国外同类苹果案件的3-4倍,但依然难以结案,也就是达不到苹果准备支付许可费的起点。

所以抽丝剥茧之后就会发现,虽然大公司一般都会“作恶”,但是大多数商业公司都是理性的,只要判决到位,是一定会贯彻执行的。现在之所以有那么多向苹果或其他一些中国大型科技公司主张专利而无果的案件,根子问题就出在司法上还缺乏合理的裁判机制,来应对这样的问题。

就是在中国,大型科技公司能不能因为侵犯他人专利,而被公正的裁判?包括发布禁令或是裁判应有的赔偿。还是因为大型科技公司是国家重点支持或是重点外商引进的目标,是GDP和纳税大户,是解决就业的主力,就可以忽视对于技术上是否真正侵权与否的认定?

这一点,中国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就会引发越来越多的对中国本土创新产生扼制的效果。

其中最典型的正如最近西电捷通60名研发人员集体实名举报在和苹果专利案中,出现的不公现象。

可想而知,如果中国一线的研发人员长期以来处于这样一个创新之后看不到回报的环境中,怎么能够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可以保护创新者的?

实际上不仅仅是研发人员,近来与国内很多企业的交流中,发现企业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缺乏真正务实和锚定以技术为核心的状态,纷纷表达了不满和前景的不看好。

试想一个专利维权或侵权案件,最终能够做出决定性意见的不是依靠技术和专利制胜,而是还要看案外的其他因素,包括部委的态度、地方的扶持、法院和专利局的游说等等,以至于很多人将中国打诉讼的状态描述为一半时间在诉讼,一半时间在处理影响案件走向的事务和对公答复上,就能看到中国在知识产权诉讼上,到底“卷”成一种怎样的状态了。

而这种现状下,让人失望的可就不仅仅是一线研发人员了,更多的企业老总,管理层开始对知识产权提出了质疑。因为当初国家给他们“ 布道”时,提到的拥有知识产权的种种好处,到了真的诉讼阶段,完全看不到,企业投入的研发和创新成果,依然无法实现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

这种长期无法兑现的状态,才是中国知识产权最大的危机。

这绝对不是通过一个知识产权特别法规这样的新工具就能解决的,因为在既有的工具箱中,已经有足够的工具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但是企业又迟迟得不到预期的结果。

这一点从几乎所有的重大国内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一件到现在是完成了实质性解决的,包括早期的格力 v 奥克斯,以及近年来的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等,就能看到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态的可怕和可悲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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