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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3:13: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经营报》
生成式AI火爆出圈正在引发知识产权、学术伦理等方面的诸多争议。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人工智能(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本案中,原告利用AI图片生成软件通过提示词生成图片并发布,但被告在引用时不仅未告知原告,还删去了图片中的水印。
该案也被称为国内“AI绘图著作权第一案”,因此,这一判决的产生也被看作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判决。从结果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侵权。但就在判决书公开之后,许多民众乃至专家学者提出置疑,引发热烈讨论。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当前的舆论讨论焦点主要包括:通过AI工具生成的内容是否受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若形成了著作权,那权利人又是谁?
在此之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在AI产业加速发展的当下,相关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又该如何维持?
17万人在线观看
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使用AI图片生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古装少女的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并标注为“AI插画”。
但在2023年3月2日,原告发现被告刘某通过百家号账号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文章里使用了自己先前生成的图片作为插图,并且去除了该图片原有的水印。
随后,李某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8月24日,该案件庭审在央视等多个平台直播,累计吸引了17万名网友观看,但没有作出判决。
该案主要涉及三大争议点:一是“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经过了三个多月的等待后,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案涉图片是原告在AI生成图片初稿基础上,通过增加提示词、调整参数等方式,经过智力投入后,产出的“智力成果”,该创作过程本质为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同时,案涉图片是原告通过增加提示词设计出人物和画面元素,并通过参数设置方式对画面不断调整、优化,此过程可以体现出原告的审美选择与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此外,案涉图片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图片满足“作品”构成的四要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和侵权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争论
虽然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承认了原告对于案件中涉及的AI图片享有著作权,但迅速引发了业界和网络讨论,AI生成图片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谁才是AI图片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确认一般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第二,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第三,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以上三要素结合上述案件的判决,在业内外引发了广泛关注。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子新认为,在认定纯粹的AI作品不具备著作权的基础上,人为因素参与对AI作品的修饰是具有产生新的著作权的可能的。其关键就在于人为因素对AI作品的修饰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和“智力成果”。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张延来告诉记者:“我们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讨论,首先应该避免陷入一个误区,即以为AIGC就是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人在其中没有参与实质性的创作活动。这样的观点是不准确的,虽然确实存在很多人只给出简单指令、生成过程几乎不参与的情况,但在诸多复杂的任务中,人不但要参与,还要起到关键性的主导作用。”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认为,从原作者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图片体现了其智力投入,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同时,原作者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因此法院认定该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作者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志浩认为,由于AI创作的本质,只是针对原有数据进行了分解、抓取、组合的过程,因此生成的作品是原数据的独创性体现,还是使用AI工具的人的独创性体现,或者是都有体现,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未来如果承认AI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争议会更大。所以人为参与创作的AI作品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还有待结合大量的司法实践后进一步地立法予以明确。
就认定问题,郭子新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他认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何种工具(包括AI工具),如果创作者对纯粹的AI作品的修饰体现出了自身独有的原创性和智力成果,我们应当就其中有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部分认定为具有著作权,并得以与原AI作品共同行使。比如画家在一幅AI山水画中手动绘画增加了花鸟,那么他将享有这些新增花鸟的著作权。
“但如果创作者对纯粹的AI作品的修饰,是在不具有自身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机器手段完成的,那么在这一修饰下产生的作品就不能认定其具有著作权。”郭子新举例道,“比如最近较为火热的AI扩图工具,我们可以尝试使用已有的AI图片进行再次扩图产生新的图片,但因为这张图片仍未体现出创作者的独创性和智力成果,我们就不能认为这张经扩图产生的新图具有著作权。”
意义
实际上,若无AI元素,这就是最普通、最简单的一个著作权侵权纠纷。虽然被判赔偿金额很小,但有了AI元素,且国内并无类似的先例,案件就从一个寻常的民事案件,逐渐演变成“国内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这一判决无疑具有风向标意义。
郭志浩对记者表示:“该案属于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在现有法律框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加之本案为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因此该案对于类似案情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该案件为一审判决,如后续存在上诉,该判决则暂时不会生效,且即便该案件顺利生效,因其仍属于个案,在未被评为典型案例的情况下,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子新告诉记者,“但该案件的判决思路却将对AI作品著作权的认可引向了积极的一面,这一判决必然引发市场反响和法律界讨论。”
虽然上述案件的判决对于AI作品著作权的审判有一定借鉴意义,但业内人士担心,有了此案的参照,会引起市场性的跟风和混乱,引发大量涉著作权纠纷的产生。
近日,四位画师起诉小红书及其AI绘画软件Trik AI,认为该软件未经授权使用画师的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
郭子新认为,在AI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问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AI市场的发展思路是积极而多元的,大多数机构在技术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仍会以推动AI技术发展和应用为主,暂时不会对AI产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度布局。而一旦AI作品被赋予了著作权意义,现有的AI产业中,关于AI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体系将被关注和建立,部分市场主体容易以此为切入点,开始以著作权保护为重心的竞争和追责,这将在迅速发展的AI市场中引发大量矛盾纠纷,影响AI市场的正常发展方向和进程。
而且,普通的作者可能还会遭遇AI作品的“背刺”。郭子新担心,在AI作品被赋予著作权意义的情况下,AI作品将从目前普遍的工具属性中脱离出来,部分市场主体将会以部分作品的“AI原创”作为方向,制造大量AI作品,同时以AI作品在先为由,向自然人作者之后创作的类似作品进行追责,或是在部分创作领域率先实现AI垄断,楹联作品、古体诗作品等内容较为简单的领域将可能成为最早被AI垄断的创作领域,音乐作品中的和旋、简单的乐句、乐段也将可能因AI的自我学习和创作成为“被侵权”的可能空间。
不过,在郭志浩看来,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且AI作品的法律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所以该案判决造成市场跟风和混论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在互联网产业同样较为发达的地区,也经常出现各地裁判观点和结果不一的情况。
张延来也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肯定了部分人机协作(AIGC)生成的作品是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一点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不会造成市场混乱,下一步要紧的是制定标准,区分人机协作(AIGC)的内容哪些可以保护、哪些不可以。”
“从立法目的来看,保护著作权的核心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人类进行创作,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郭志浩认为,“未来立法后,对于人为利用AI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标准可能会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亦可能会对保护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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