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
考虑到我在8月5日的第1个建议书里,提到的时间因素;这里,我进一步地建议,对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注释2) ,通过对其在事实上的绝对欺诈性(注释3)的认识,来进一步地认识其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性质。我个人认为,对这一性质,在我国法律专家层面,首先深入地进行探讨,将也有会利于党中央,最终确定对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的停的方案。所以,我建议以节目出现了问题为契机,在我们的法律界协作地深入探讨,可从下列3个层次上来展开;这里,作为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我抛砖引玉,先提出几个应关注的问题,以及通过讨论所应达到的核心目标。也相信下一步,我们在法律界的专家们,能提出更多可以进行广泛、深入探讨的问题和所应实现的目标:
1. 确定使用中的一些基本事实,和不同专业领域、不同社会影响地位的人员,对于问题,从常识和法律,这2个不同层次上的基本认识,和他们对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长期采取的相应做法;
a) 核心目的:确定使用中,在普通消费者这一方的恶意性(注释4)和盲目性的程度;
b) 几个可以关注的问题。由于存在着复杂的多种可能性,我本来是希望,在与X教授,面对面地直接沟通后,通过与“栏目组”的更多法律专家们,一起协作,严谨地穷尽各种可能性(注释5)。但在直到今天,还都仍未能安排下;这里我先从对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其绝对欺诈性,几个最容易判断的事实来提出问题;注意,以下的“你”,都是从既作为普通消费者,也是针对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而言的:
i. 无论你是否使用过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你:
1) 是否清楚X教授所提及的,在进行支付所扫的那个二维码,若是作为合同(注释6)的一个“部分”的话,整个合同的要约、和对那个“部分”明确定义的内容;是否认同那是合同的订立,法律应支持的内容和采用的方式;
2) 是否清楚完成一个电子支付指令,其数据流的整个过程和符合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的数据持久化方式;是否了解其中会产生非正常结果的各种可能性及解决方案。这些,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确定对此在被告知后的“应知”的不同程度;而作为法律领域的专家,则不仅必须是“应知”的;并还应能明确,其相应的在法律层面的提前的制度安排。
ii. 如果你,使用过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你:
1) 是否发生过,根本就没有对自己在商业银行中的账户进行过交易处理,就拿走了商品或享受了服务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在所有交易中的比例和交易金额。
iii. 如果你,从未使用过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你是否注意到了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表现在下列方面上的欺诈行为;并对其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诉讼时,举证的责任应如何分配,提出看法:
1) 对那些,向根本就没有自己的记账系统的小商贩们,消费者却以其手机只是扫了一个纸质的(注释7)二维码,就作为支付的形式;
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已经生效的基本法律的认识,和在法律专家专业及监管层面应有的全局视野(注释8)和平衡性(注释9)角度,特别是从司法审判的证据法的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的性质,和解决方案;
a) 核心目的:通过对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导致其产生违法问题的原因的认识,来确定其解决方案;
b) 几个可以关注的问题,这里我先仅从司法审判中,举证责任(注释10)的分配角度,来提出我们的法律界,在探讨应如何判断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其违法性质中的一个切入点:
i. 在普通消费者的非纸币、非硬币的支付中,任何不通过交易中双方在各自商业银行中账户的“货币行为”,无论这样的“货币行为”是否由零售商或某一服务的提供方主导;挑战的都是国家的权力、损害的是国家的法益;这不是在私法自治范畴上,可以适用“法不禁止皆可行”;而是属于公法的“法若无允许皆不可为”的问题。
ii. 而任何商业银行,在自己与其客户订立的金融服务合同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话;商业银行(注释11)既已经首先就丧失了自己在控制金融风险上的专业竞争力(注释12);同时,从合同的角度,也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订立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1) 对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在技术上的绝对欺诈性,还高度地无知下,就要求或向客户推广使用;
2) 对任何以手机作为“电子支付”的媒介形式,其中所存在的各种巨大的潜在安全风险以及若损失产生后的责任(注释13);没有充分地告知过自己的客户,就要求或向客户推广使用;
3. 从我们市场未来的长期法治建设和发展,这些更高的层面,可以拓展的认识,并对今后我们的法治长期建设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探讨;
a) 核心目的:从法律的规定,对国家、社会、市场长期治理效果及意义的角度,通过对这一具体问题的探讨、反思;来前瞻性地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方面:
i. 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层面,今后我们应如何构建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
ii. 法治的发展,对我们构建现代国家,从长期发展趋势上来看的影响作用方式;
对上面涉及到的几个概念的简单界定:不同专业领域的划分,其目标在,以上述思路来不断拓展、完善的对问题的探讨,进一步可以面向更广泛的精英层 ;对比他们在认识局限性上的原因和原因的普遍性程度;毕竟造成当前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泛滥成灾;整个精英层都有责任对问题进行深刻地反思。对他们可以先从,法律、财政/金融/经济、ICT网络技术及应用,三个大类来划分,今后再进一步地细分。
不同社会影响地位,也可以先从,能够通过包括媒体在内的方式,对社会产生影响;能够通过工作的结果直接或间接地,但可以确定地影响到国家的决策层;无法产生上述影响,这3大类;今后也可以进一步地再细分。
从常识的角度,指从一般的,对普通的交易中的各方应各自关注的问题的基本认识(注释14);相对于从法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各个专业层面的认识视角。同时,也从ICT网络技术的具体实现层面,从普通个体和在ICT网络技术领域有某一局部领域在不同水平上的专长者。
由于,我既从来都不使用违法欺诈的“手机支付”;又没有能与节目组的专家们一起,就导致X教授发生严重错误的原因,能够像我所建议的那样,在进行一个面对面的直接沟通后,作出准确的判断。所以,这里提出的“建议关注的问题”,难以深入;并因存在着多种可能性,也无法更具有针对性 。但无论如何,我建议的方向都是值得努力的。
再一次地希望我们能一起协作,共同面向未来;不错过这个能够把问题转化为机遇,为我们国家的长期法治建设,为我们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法治教育;在一个伟大的新征程上,开创我们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