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和主材的区分,建设部有专门的文件规定的: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线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制造厂制作成形的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4.无论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设备: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 1.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3.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炉墙砌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的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P型形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九)炉窑和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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