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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08:32: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载自:安康论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基站有辐射”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人心。近日,紫阳县蒿坪某社区A号楼房屋的业主们, 发现楼顶多出一个通讯基站,担心有辐射要求拆除,却遇到了阻碍。

案情简介

——14名原告于2015年至2019年陆续购买并入住紫阳县蒿坪镇某社区A号楼,成为该社区A号楼房屋建筑物的业主。
——原告认为被告紫阳某通讯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起擅自利用该建筑物楼顶安装设置通讯信号塔,侵害了原告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信号塔的辐射对原告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拆除装备,但被告至今仍未拆除,故起诉至紫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业主权益。
——被告辩称,在社区A号楼楼顶安装信号塔属实,当时是因为社区居民打县上的便民服务热线反映网络信号不好,后有群众联系的安装事宜,被告安装的信号塔产生的辐射符合国家标准,有基站安全检测报告予以证明,对人身体不会产生伤害。故被告公司不同意拆除。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在屋顶架设基站设施,应当征得法律规定的数量的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擅自处分的行为未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未得到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屋顶架设基站设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关于被告辩称案涉基站不会对原告产生任何伤害,虽被告提交案涉基站检测报告,但该报告仅能证明案涉基站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但不能排除其对原告造成伤害的可能,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拆除基站装置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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