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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7 16:3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8月6日,湖南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以下简称“武陵源工商局”)向《中国消费者报》独家披露,针对当地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发布“流量不限量”虚假广告,该局日前分别向三家通信运营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流量不限量”虚假广告对通信运营商进行行政处罚,在全国尚属首例。

经武陵源工商局查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武陵源移动”)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在张家界科艺广告有限公司制作灯箱、橱窗、柜台档板、玻璃门防撞条、包柱、背景墙及横幅等形式宣传促销广告共计112件,悬挂与张帖在武陵源移动办公场所及下属12个营业厅及营业网点内外。广告内容为:“1元/天个人流量不限量”。在张家界市移动公司领取并摆放在各营业厅与营业网点240份“移动大王卡”印刷品广告,页面正面印有:“1元/天流量不限量”。 反面用较小字体印有:“赠送的100分钟国内语音仅限套餐升档和新入网用户享受;升级流量不限量有效期为自办理当月起六个月,到期后恢复1元/1G/天;为保障所有客户的网络公平使用权,当月手机上网流量达到40GB后实行达量降速与当月使用流量达到100GB以后将用户停止当月流量使用功能,次月自动恢复;预存的话费不可清退” 等提示内容外,其他促销广告均无上述提示告之内容。在本案调查中,武陵源移动于2018年4月1日起,又将“1天/元个人流量不限量” 的广吿内容更改为“全国流量敞开用低至1元/G/天”。

据工商部门查证,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武陵源移动共办理“移动大王卡”“新和家庭”等业务295户,只有3户是享受了流量不限量,其他292户在入网登记时都采用科技手段(电脑程序)进行了流量限制。其具体操作方法是:当用户当月手机上网流量达到40GB后实行达量降速,即从100Mbps降至1Mbps以下(用户予以达量降速后上网速度缓慢,最多可简单浏览页面,甚至不能打开网页内容),当月使用流量达到100GB以后将用户停止当月流量使用功能,次月自动恢复。

另据查明:以上广告内容由武陵源移动提供并委托张家界科艺广告有限公司制做,制做完成后交由各代理商在其营业厅发布,广告费用由武陵源移动承担,其中含有“流量不限量”广告制作费共记6237.25元。

2018年6月14日,武陵源工商局依法向武陵源移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移动公司工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移动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武陵源移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但于6月21日向武陵源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张家界移动武陵源分公司关于流量不限量宣传整改的情况说明》。

武陵源工商局认为: 武陵源移动推出的“移动大王卡”业务的广告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首先,虽然移动公司在宣传单页上标注了“当月手机上网流量达到40GB后实行达量降速”等字样,但是网速从100Mbps降至1Mbps以后,最多只可简单浏览页面,上网速度缓慢甚至不能打开网页内容,有时图片都难以加载,用户体验极差;与降速前相比,用户在相同的单位时间内,降速后使用的流量远远低于降速前使用的流量,降速的实质是变相限制了用户的流量。其次,在用户当月使用流量达到100GB以后,将停止用户当月流量使用功能。虽然一般用户每月的流量可能用不了100GB,但对于大量长时间玩网游和观看高清、超清视频的用户来说可能仍然不够。移动公司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用户每个月的流量使用作了一个最高的限制,这与当事人允诺的“流量不限量”明显不符。

移动公司的广告宣传对用户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的影响。无论是“1元/天个人流量不限量”亦或是“全国流量敞开用低至1元/G/天”的广告语,在内容上,都只是陈述了部分事实,仅从广告语上看,用户看不到有其他附加条件,容易让人引发错误的联想;在效果上,移动公司在宣传单页上用大字体突出标注“1元/天个人流量不限量”,而用相对小得多的字体标注“当月手机上网流量达到40GB后实行达量降速”等附加条件,这种做法有明显误导消费的主观故意,实际上也确实造成了误导用户的客观后果。

不论是从广告语内容本身还是从广告宣传单页的设计排版看,移动公司这种“流量不限量”的广告宣传,都容易导致用户误以为流量真的没有限制,从而作出不符合真实意愿的购买选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对于移动公司6月21日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张家界移动武陵源分公司关于流量不限量宣传整改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的四项整改措施与三项处理意见。武陵源工商局认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鉴于移动公司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并能及时主动予以改正,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武陵源工商局日前向武陵源移动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武陵源移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1186.25元(移动)。

此外,武陵源工商局负责人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证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陵源分公司也因发布“流量不限量”虚假广告分别领到32500元(电信)和31657.05元(联通)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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