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户恶意给小米新机写差评,被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至法庭,这一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消费者恶意差评小米10至尊纪念版案判决书。法院判定,消费者张某侵犯了小米公司名誉权,要求其在10日内删除所发的恶意评价,并且在《法制日报》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等30000元。
2020年8月16日,小米公司正式在京东平台的小米官方旗舰店发售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然而,就在正式发售的第二日,出现了两条差评,其中一条评论称“用了一个礼拜了,死机了七八次,玩手机发烫起码50℃,充电速度虽然很快,但是耗费的电量也很快,两个小时就没有电了”;另一条评论为“手机质感一般般,续航不太好,用了一个礼拜了,发烫严重,很卡顿,拍照不清楚,充电慢,手机不防水”。
法院判决书
随后,小米公司从京东网调取信息得知,该男子的两个订单收货时间均为2020年8月17日,也就是其发布评论的当天。小米公司认为,该男子并未使用一个礼拜,可见其评论内容是虚假的;并且其发布了两次评论,不是偶然弄错,而是蓄意在小米10至尊纪念版新机发布期间进行虚假评论。
小米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这两条商品评论引起较大反响,累计评价1274条,点赞229个,后续又被知名数码博主截图转发,引起其他微博用户发出“他的好评还会继续掉”、“小米产品别要求太高了”等评论。
对此,小米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删除其用户评论内容,在法制日报及京东平台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的商品评论区连续刊登30日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合计100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评价系被告张某针对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进行的缺乏事实依据的虚假评价,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被告张某陈述其只拆封了其中一台手机,并于收到手机的当日以原价转手出售一台,过了一两日又将另外一台手机以原价出售,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或者电子产品爱好者的消费习惯。
最终,法院判定,张某侵犯了小米公司名誉权,裁定其于判据生效10日内删除京东平台所发的两条小米10至尊纪念版评价,在《法制日报》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原告小米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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