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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9 12:29: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     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二七区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原告 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 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无故操作停机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书面正式道歉,赔偿损失890.97元等,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调节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   手机号码补偿800元自由话费;
二.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原告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原告也不在因此事申诉,投诉,举报等;
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时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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