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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1:4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友好提示: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入网时应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需首先签订《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甲方或其代理人需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方所需的业务、办理手续以及资费标准请参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特殊号码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的义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通信服务应当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2、
乙方通过营业厅、网站等方式向甲方公布并提示特殊号码选号预存标准、办理套餐标准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方便的业务办理、业务咨询和话费信息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服务热线、服务网站、短信等。
4、
乙方有义务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甲方投诉,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甲方。
5、
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对客户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6、
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话费存有异议,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并告知甲方核实处理的结果。
7、
乙方不得侵害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进行调查的其他部门的工作要求。
8、
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话主叫服务。
9、
在甲方欠费的情况下,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齐费用并申请开机的,乙方在收到甲方费用时起24个小时内为甲方恢复移动通信服务。
10、乙方对甲方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时(以下简称停机),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缴费方式的甲方应提前通知;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 缴费方式的甲方应进行余额提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
11、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于国家规定的时限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
12、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修复或者调通。
13、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为甲方开通其申请的服务(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该项服务相应的月功能费。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需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人代办入网时需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客户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单位客户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具有单位公章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及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乙方授权的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变更业务。
2、
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移动通信费用。过期未交的款项,自付费日期期满后次日起,甲方应按照每日未交款项的3‰(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移动通信费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五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客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
4、
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时,应在结清所有当前已完成话单及相关处理的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退网时可能会存在部分费用尚未到帐,甲方可在所有话单全部处理后办理话费余额的清退或补收手续。

三、其他约定

1、 鉴于乙方提供号码的特殊性,甲方办理移动电话特殊号码业务,需首先填写乙方提供的《特殊号码申请表》,且仅限表格上所填写的客户本人使用,自办理入网之日起,三年内不可办理转让过户业务。

2、 甲方开户的预存话费不能清退,属于乙方业务规定的一、二、三类特殊号码不可办理品牌变更和套餐变更业务。

3、 因特殊原因,乙方需申请办理报停业务的,报停最长时间一次不超过15天,15天后系统自动复机,且一年内只能申请报停一次。

4、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甲方追讨欠费和违约金(如有):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
(2)移动电话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有损乙方或第三方合法利益);
(3)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4)甲方欠费停机超过60天;
(5)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1、2、3款之约定。
5、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6、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双方同意在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入网服务协议专用章)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 本帖最后由 hn1861 于 2011-7-13 11: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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