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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10:5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叶云 武立勇

摘要 随着国内电信竞争格局的形成,WTO电信业开放及全球化浪潮的迫近,以及国内消费者的日益成熟和理性,我国3G初始阶段面临着复杂的外部环境,而这些外部环境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中国3G运营及服务的方向。本文在深入研究中国电信运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从娱乐经济与国计民生、电信法与WTO、业务应用与内容提供等几个方面对3G初始阶段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3G 娱乐经济 电信法 WTO 业务应用

1、引言

  世界范围内3G的建设运营,由于欧美等地区2000年电信泡沫的破灭,加上巨额3G牌照费用,严重影响了相关运营商的融资能力,使得国际3G的建设时间表整体上有所滞后。2004年以来,3G建设在国际范围内已经逐步复苏,并即将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是邻近国家日本、韩国3G建设的快速进展,以及3G业务的蓬勃发展,更增加了我国3G建设的紧迫性。

  随着国内电信运营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各运营商为了争夺未来的竞争优势,早就已经着手3G的准备和规划,中国3G的竞争时代实际已经开始。四大运营商之中,中国移动正在建设的被称为2.75G的EDGE网络,离3G只有一步之遥;中国联通早已形成了在已经建成的CDMA 1x网络上平滑过渡到CDMAEV-DO的成熟思路。对于新的3G牌照的发放,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两家固网运营商心情最为急迫,一方面通过小灵通网络的建设,以低价策略争夺移动用户;另一方面,通过3G技术体制的规划、外场测试以及与3G终端厂家的战略联盟,在各层面加紧进行准备。随着信息产业部2004年组织的大规模3G外场测试落下帷幕,种种细节预示着我国3G商用的渐渐走近。本文从我国3G建设的发展方向、法律环境以及业务应用环境出发,对3G初始阶段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

2、娱乐经济与国计民生

  目前,国际范围内3G运营服务开展的最成熟的日本和韩国在几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条3G“娱乐经济”的发展道路,其出现的基础是:传统的通信业务在日韩基本已经饱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方式基本上达到了“沟通无极限”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对于随时随地的通信联系,开始感到的是个人空间的压缩、个人隐私的侵犯和持续的工作压力。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对这种消费倾向的反思和抵制,如剧院及各种公共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上班族下班后手机关机等现象的出现就是这一倾向的具体体现。

  在这种情况下,日韩电信娱乐经济的发展为电信业务的未来摸索了一条前进的道路。随着现代社会人类生活品质的提高,对休闲娱乐的不懈追求将始终存在和发展。而为客户提供更丰富、更方便的娱乐方式和娱乐内容成为未来3G业务发展的源泉。而移动娱乐在3G业务中的体现,就是点对多点的业务,即服务提供商(SP)/内容提供商(CP)为大量用户提供娱乐服务的业务,将在未来3G业务量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并出现越来越多的SP/CP提供越来越丰富的娱乐内容,从而主导整个3G业务发展的方式和内容,这在日韩3G业务的开展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随后的3G运营商如和黄电讯、沃达丰等,其业务的开展,都基本遵循了这一娱乐经济的发展模式。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大中城市及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庞大的富裕人群,消费能力持续上升,这也为3G娱乐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必须引起关注的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开通3G的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和准发达国家。与其相比,在中国开展3G的建设运营面临着独特的外部环境,即在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进行3G的建设运营。其特点在于:一方面,在3G初始阶段我国消费者特点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中国较低的受教育水平和较低的消费水平等方面;而另一方面,中国在3G建设的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国计民生”的责任,即不仅是提供一种新的消费娱乐的途径,社会更寄希望通过3G的建设,担负起带动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责任,同时创造就业并实现经济持续发展。

  因此,通过有效地利用“3G”,解决民生、民计问题,这是我国3G的发展之源和立身治本。只有有效地降低通信消费门槛,加上合理的资费支出,我国3G消费才会被有效激发。在我国3G业务应用市场,将在“电子政务、集团应用、行业应用”、满足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国计民生”领域上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笔者认为,我国的3G初始阶段,将呈现“娱乐经济”与“国计民生”两种环境因素交替作用的显著特征。

3、电信法与WTO

  WTO电信业开放及全球化浪潮的迫近的背景下,中国电信法的即将颁布和WTO相关协议对电信业开放的相关条款构成了3G初始阶段最重要的法律环境。下面分别对其内容进行分析:

  (1)《电信法》的推出对移动通信行业的影响

  《电信法(送审稿)》2004年7月提交后,目前仍处于审查过程中,预计最早将在2005年年中出台。其中,不仅以专章形式对“电信用户权益保护”做了规定,而且还针对电信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为用户依法维护合法权利提供了直接依据。还规定了电信用户享有的权利和电信运营企业应承担的义务,确定了电信服务经营者和电信用户在服务过程中的具体关系。在这份送审稿里,对于电信普遍服务、电信建设与保障、无线电通信管理以及电信标准与电信设备进网都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今后类似一些电信运营商使用技术等手段制造网间通信障碍、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拖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网间结算费、遇到网间通信事故不及时排除等电信企业行为,将受到法律禁止。互联互通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改善;同时对资费调整实行听证制度。

  《电信法》推出后,政府将只是制定总的发展规划、总的国家发展战略,协调和管理各个企业的关系、矛盾;具体各类通信业务实现主要由企业自行确定;政府管制部门在加强宏观调控管理的同时,放宽对业务提供者经营范围的限制,使业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多种(基本和增值)业务有了一定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其对于3G初始阶段的外部环境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按照电信法的资费原则,手机业务资费可能进一步向市场放开。电信法中明确提出“电信资费由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的原则,而对固话和手机的基础业务资费,则有望进一步向市场放开,从而为3G初始阶段手机资费的根据市场竞争定价提供了法律基础,新的3G运营商可能采用低价进入市场,就像和黄电讯在英国所做的一样。

  ·根据电信法的互联互通条款,有利于新的3G运营商进入市场。运营商之间必须实现业务的互通,使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两家移动运营商目前在已经开展的彩信等3G业务上无法形成垄断,而必须与新进入运营商实现互联互通,削弱了其先发优势。并且在法律上无法凭借其已经掌握的庞大用户群形成壁垒,阻碍新运营商新业务的开展。

  ·开放电信虚拟运营,有利于3G丰富增值业务的开展。在《电信法》内容里,电信服务业明确被区分为第一类电信服务业和第二类电信服务业。第二类电信服务业被划为特殊第二类电信服务业和一般第二类电信服务业,特殊第二类电信服务业是指租用电信传输、交换等设施提供本地、长途、国家公众语音服务等业务的行业,可以看成是国家法律层面开放电信虚拟运营的贯彻,有利于3G丰富增值业务的开展。

  (2)WTO及相关协议的影响

  这一方面主要涉及中美WTO协议和中欧协议。从2004年12月11日起,中国将允许外资在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业务设立合资企业,外资股比可达25%;2006年,外资股比可达35%;2007年,外资股比可达49%,并取消地域限制。

  出于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等方面的考虑,目前一些跨国电信业巨头最渴望的并不是马上成立合资公司,而是与中国运营商在业务层面上进行合作,从事电信虚拟运营和增值服务,把其产品和服务推销给中国消费者。笔者认为,租用中国基础电信运营商资源,开展业务虚拟运营,是海外运营商进入国内市场的捷径。依据如下:

  ·与移动运营商MNO相比,丰富的增值业务提供、更加贴近的客户服务是虚拟运营商发展的前提。而3G时代丰富的业务需求需要虚拟运营商的发展,3G全IP网络提供了业务虚拟运营的有利条件;

  ·海外运营业者进入中国的最大可能是成为虚拟运营商。中国庞大的用户群,日益增长的消费能力,对海外运营商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而业务的虚拟运营,海外运营商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品牌、丰富的经验、业务、服务等优势,而避开基础网络覆盖的劣势;

  ·3G时代多张新的移动牌照的发放,使新的运营商在面临竞争劣势的情况下,将采取主动引入海外运营商业务虚拟运营的竞争策略,与拥有庞大用户群的现移动运营商开展激烈竞争。

  按照WTO协议条款,电信面临首先开放的是增值业务领域,而电信法开放电信虚拟运营的内容,标志着政策面发生实质的松动。而对于庞大的基础电信领域,外资电信目前明显采用“变相”介入的方式。四大电信运营商境外上市,外资手中掌握一定股份,这是国际流行的投资模式。英国沃达丰2002年买下中国移动香港上市公司3.27%股份,并称要在5年内力争控股20%。此外,还有英国电信与中国网通合作、法国电信与中国电信共同投资建立研发中心等,标志着海外运营商对中国电信市场获得了深入了解的渠道,都值得在3G的初始阶段进一步加以关注。

4、业务应用与内容提供

  业务应用的问题一直是影响3G的重要因素。就移动通信业务本身而言,并没有明确的“G”的划分,同时带宽也并不是业务发展的惟一瓶颈。不论是中国联通的CDMA lx网络还是中国移动的GPRS/ED-GE网络,在网络带宽上都有能力运营的通常认为是3G时代的主要业务,如彩信、定位业务、移动互联网、在线游戏、PTT和移动支付,甚至是最消耗带宽的流媒体业务。即使是中国电信、中国网通这两家固网运营商同样也有机会,小灵通网络给了它们一个演练移动业务的平台。

  近两年来,移动运营商推出新业务的频率明显增加。最新的进展是:2004年3月底,广州移动向全球通GPRS用户提供了“手机电视”业务,5月又作为移动的数据业务品牌“银色干线”的时尚业务正式推出;而在苏州GPRS网络上也基本同期开展手机电视业务;8月5日,河北移动3G视频业务试水,在全省范围推出面向“全球通”和“动感地带”用户的“手机看奥运”活动;同时,中国移动和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合作开始演示用GPRS网络平台观看电视节目。2004年4月,联通也抢先推出了支持手机看电视的“视讯新干线”业务,联通高层称目前其网络已经提供了除可视电话外的所有3G业务。

  在业务价值链培育方面,“移动梦网”、“联通在线”都已经建立了良好的数据业务商业模式,并发展良好。截止到2003年年底,梦网短信合作伙伴超过880家,服务共有28大类,超过7万项;彩信合作伙伴超过80家,业务种类约为1600项。

  同时,3G建设先行者包括日韩运营商和和黄电讯的经验教训也为国内3G建设后的业务开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虽然3G业务本身还在不断发展,包括一些新的破坏性技术的出现,为3G业务带来新的变数,但可以认为,我国3G业务的解决方案已经初步成型,至于完善发展,需要实际市场的考验和锻炼。

  从内容提供环境方面来看,国家在近年来不断加强对电信增值业务市场的培育,使得中国的增值业务市场达到了从来没有的繁荣程度。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全国累计发放的各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已经超过1.1万家,占总数最大份额的是近年来迅猛发展的信息服务类业务。从地域来看,中国的电信增值业务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这几个地方申请增值业务牌照是最多的。从经营情况来看,主要是信息服务,门户网站情况比较好。

  但与日韩3G业务开展中的内容提供环境相比,国内的内容提供环境仍存在一定差距。如日本DoCoMo一家的支持网站已经超过8万家。而国内取得许可证的l.1万家中,商家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规模很小。能够有潜力发展为移动增值服务商的数量也就是1000-2000家,目前大部分已经成为移动梦网或联通在线的提供商。因此,3G业务的初始阶段,业务内容提供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内容提供环境的改善需要内容提供商(CP)的发展和繁荣。为了保证3G业务价值链的良性发展,必须保护CP的权益。在目前国内运营商主导的价值链生态环境下,移动运营商作为移动市场价值链的主体,必须在业务开展中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推动价值链的良性发展,主要包括:运营商主导,保护CP权益;确立明确的3G业务价值链分工,明确CP的地位;为CP划分明确的市场利益及赢利模式;在数字版权管理、计费、结算系统的技术手段上,确保CP的利益。

5、结束语

  在我国3G发展的初始阶段,一方面3G娱乐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状,要求3G建设承担更多的“国计民生”责任。我国的3G初始阶段,将呈现“娱乐经济”与“国计民生”两种环境因素交替作用的显著特征。中国电信法的即将颁布和WTO相关协议对电信业开放的相关条款,使3G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而租用中国基础电信运营商资源,开展业务虚拟运营,是海外运营商进入国内市场的捷径。国内3G业务解决方案已经初步成型,至于完善发展,需要实际市场的考验和锻炼,同时要求内容提供商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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