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人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短信验证,便捷登录

搜索

军衔等级:

  上等兵

注册:2004-10-131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3-15 17:50: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於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对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内容为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电信建设  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 “…基础电信建设针对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第四十六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针对电信基础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原信息产业部、建设部(信部联规[2007]24号)於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中指出:
为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法规与规范电信建设活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以及驻地网建设等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工信部於2008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通知中指出:(以下内容为摘录)
一.关于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建设问题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任何组织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活动。
(一)联合建设的原则和程序
“…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应执行电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驻地网建设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民用建筑内的通信管线等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证电信业务在民用建筑区域内的接入、开通和使用。
民用建筑的开发方、投资方以外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该设施的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利用该设施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应获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改造已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设施时,应当按照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进入该民用建筑的标准进行电信设施建设,并向有需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出租。
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电信管理机关协调解决。电信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标准。
民用建筑内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原则上应统一维护。
◆ 国务院於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文件(以下内容为摘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着力点,加快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构建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全面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加强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举报本楼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手机版|C114 ( 沪ICP备12002291号-1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GMT+8, 2024-11-16 23:54 , Processed in 0.151356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Copyright © 1999-2023 C114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 Licensed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