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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15:13: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月8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支持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浙江省抢抓低空经济新机遇,加快形成低空经济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征求意见稿的总体要求是: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以市场需求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充分发挥要素政策杠杆作用,全面助力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项奖补,其中部分项目的补助总额高达上亿元。例如,高水平建设天目山实验室,5年建设期内省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亿元;着力打造省飞机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5年建设期内省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2亿元;超常规招引低空领域外资外企,对符合条件的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省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此外,对低空基础设施、短途运输、eVTOL、大中型无人机等也有大量支持。浙江还拟采取竞争性分配或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一批低空产业“先导区”和低空经济“先飞区”,在全省开展低空(航空装备)产业发展和低空经济应用场景试点,省级给予激励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组建产业基金、组建省低空产业发展集团,并对国有企业参与低空经济项目按规定给予考核分配一揽子激励政策。将航空及低空经济项目和重点产业平台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专项基金项目库,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鼓励市县成立相关子基金,加大对航空及低空经济优质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浙江省机场集团联合地市设立航空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省市县存量产业基金、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临空经济、航空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组建省低空产业发展集团。积极稳妥抢占低空经济新赛道,介入低空基础设施运营、低空飞行保障、低空配套服务及低空产业投资孵化等领域,支持组建省通用航空运营航空公司。

具体来看,在低空经济方面,《关于支持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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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依靠市场为民航及低空产业发展差异化需求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行业发展内生动力。

(三)坚持聚焦关键、精准施策。针对各地航空产业基础、场景开发潜力和发展目标具体情况,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创新谋划政策支持举措,发挥各类要素政策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确保政策实施、分类推进。

二、财政要素政策

1.加快推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民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

3.打造“公铁水空”多式联运枢纽。支持省内符合国家交通战略布局、区位发展定位以及综合货运发展潜力大的城市或城市群,争取中央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试点。在全省范围内遴选若干个设区市,对入围的试点地区省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分年度给予定额奖励,支持打造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公铁水空”多式联运枢纽。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统筹专项资金加大对综合货运枢纽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打造高能级的现代化航空产业集群。

6.发挥省“4+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将航空及低空经济项目和重点产业平台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专项基金项目库,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鼓励市县成立相关子基金,加大对航空及低空经济优质项目的投资力度。

8.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的航空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省级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对民航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材料研发费用等支持力度。

10.提升航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竞争力。对航空装备制造企业创建的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每家500万元补助资金;对纳入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清单的市县,省级根据示范项目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三)支持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13.完善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以补投结合为原则,支持低空网络设施、数据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点、新能源航空器能源等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无人机运行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各级财政电子政务项目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民航及低空经济领域新型基础设施,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资金予以支持。

15.打造低空产业“先导区”和低空经济“先飞区”。采取竞争性分配或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一批低空产业“先导区”和低空经济“先飞区”,在全省开展低空(航空装备)产业发展和低空经济应用场景试点,省级给予激励支持。

17.大力引进国内低空“链主”企业。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出台招引政策,招引一批龙头、链主企业,并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

19.加快推动载人eVTOL等低空航空器产业化。鼓励各地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省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三、税收要素政策

四、土地要素政策

23.加强用地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涉及的产业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

五、金融要素政策

26.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民航产业、低空制造产业、低空飞行产业、低空保障产业等产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
六、人才要素政策

29.支持人才职称评审。积极支持航空(低空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民用航空飞行、工程技术等系列职称评审。
七、国资要素政策

32.组建省低空产业发展集团。积极稳妥抢占低空经济新赛道,介入低空基础设施运营、低空飞行保障、低空配套服务及低空产业投资孵化等领域,支持组建我省通用航空运营航空公司。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民航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要素保障政策。

文章:低空经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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