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2005-3-8 12:06:0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就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宏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与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自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与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探费与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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