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人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短信验证,便捷登录

搜索

军衔等级:

  元帅

注册:2005-12-28

爱心徽章,06年为希望小学奉献爱心纪念徽章 家园荣誉版主纪念徽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3-13 14:3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将于3月30日起正式施行。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表示,该办法是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进程中的关键一步,虽然它在法律效力上仅仅是一部行政规章,但是,它是今后制订法律层次的反垃圾邮件法的基石,标志着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关键的一步。   


  李国斌说,《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主要从电信业务的角度切入,规范的主体包括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发送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

  二是重申了电子邮件通信秘密保护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网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保护。“办法”第三条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三是制订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的基本措施。规范和加强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是有效打击垃圾邮件、保障电子邮件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为此,“办法”规定:一是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建立了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制度。三是要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按照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对电子邮件服务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四是明确了垃圾邮件的界定原则。考虑到是不是“垃圾邮件”主要取决于邮件接收者的判断,“办法”没有对垃圾邮件进行界定,而是结合垃圾邮件的危害规定了几种禁止行为,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

  五是确定了规范广告电子邮件的选择政策。对于广告电子邮件,有“选择加入”(opt-in)和“选择退出”(opt-out)两种政策选择。从遏制垃圾邮件目标看,“选择加入”更为严厉。综合考虑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办法”采用了“选择加入”的政策,如第十三条第(二)、(三)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是建立了垃圾邮件的举报机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

  七是规定了违反“办法”的处罚措施。“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管理措施和义务的处罚,并对违反规定发送电子邮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举报本楼

本帖有 1 个回帖,您需要登录后才能浏览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手机版|C114 ( 沪ICP备12002291号-1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GMT+8, 2024-11-15 18:02 , Processed in 0.243656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Copyright © 1999-2023 C114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 Licensed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