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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1 13:41: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19799999999 于 2018-8-11 13:43 编辑

投诉长春联通批量开通“联通在信”增值业务乱扣费

对于用户提出的长春联通批量给用户开通“联通在信”增值业务乱扣费的问题,必须要提到集团公司投诉监督电话10015的不作为,集团公司只是负责记录问题,交给地市公司处理,完全不监督地市公司的违规乱扣费行为,损害用户利益行为,试问如果地市公司能解决问题,用户会升级投诉到集团公司,长春联通对给用户批量开通“联通在信”增值业务乱扣费是系统割接导致的,长春联通系统如果经常出问题,那用户就必须随时产生乱扣费,并不认可地市公司的处理态度,其乱扣费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私自开通增值业务乱扣费,不能提供增值业务的定制关系。

本人于7月29日发现长春联通批量给用户开通“联通在信”增值业务乱扣费,7月31日长春联通客服从后台查询认定为用户自己订购,但用户要求其提供定制关系,订购时间和用户的确认信息,长春联通表示:您提出的质疑我们公司收到,确实还达不成共识,对于您的不满意,目前公司没有更好的意见给您,在乱扣费行为仍在持续发生的情况下,长春联通分公司就结束投诉工单,终止为用户提供服务,并表示对乱扣费行为没有更好的处理意见,严重影响了用户的使用感知。

8月7日,经集团公司升级投诉,长春联通分公司承认批量给用户开通“联通在信”增值业务乱扣费行为是系统割接导致的,但对于产生乱扣费的没有投诉的用户并未主动退还乱扣的费用,只有当用户发现不明扣费时,才取消收取增值业务费用,但对已收取的乱扣费没有更好的处理意见,只要用户不投诉就不主动退还扣费,长春联通作为企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为用户擅自开通增值业务产生扣费,存在未经用户同意而向用户提供超出本人要求的电信服务行为,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

IMG_20180811_1222000.png

长春系统问题就能给用户批量开通“联通在信”增值业务乱扣费,那长春联通系统经常出问题,用户就要承担你司的错误成本,被开通增值业务乱扣费,用户发现乱扣费投诉就返还话费,没发现乱扣费长春联通也不主动退还,这就是你们系统问题,你们系统如果经常出问题,那用户就必须随时产生乱扣费。

长春联通主动提出补偿用户20元话费,但用户考虑到维权成本过高,不认可解决处理结果,长春联通分公司的系统问题,就可以用户批量开通增值业务乱扣费,联通公司的错误不应由用户承担成本,这样的解释用户不认同。

长春联通批量给用户开通“联通在信”增值业务乱扣费,称是系统割接导致的,系统问题就能给用户批量开通“联通在信”增值业务乱扣费,那长春联通系统经常出问题,用户就要承担你司的错误成本,被开通增值业务乱扣费,你们的说法缺乏逻辑,用户发现乱扣费投诉就返还话费,没发现乱扣费长春联通也不主动退还,这就是你们系统问题,你们系统如果经常出问题,那用户就必须随时产生乱扣费,必要时提供公开电话录音。

本人再次明确声明不使用此类增值业务,并停止类似乱扣费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要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如果按照三倍赔偿所获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以五百元计算,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单价很低,三倍赔偿根本对其没有威慑力度,而此次五百元兜底性规定,能够很好的威慑经营者的行为。当然,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之时,消费者可以主动提出三倍赔偿,如果三倍赔偿数额不足五百元,提请诉求可以增加至五百元。

信产部574号文要求

信产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

五、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用户使用按条点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用户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七、用户明确要求不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费。

九、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基础电信企业应至少保存五个月。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五个月。

本条所称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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