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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9 11:49: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浅谈通信工程中的“恶意讨薪”
摘要:“恶意讨薪”在建筑行业中并不少见,但随着通信工程建设向末端的延伸,通信工程建设越向低端劳务靠近,“恶意讨薪”事件在通信工程领域也渐露尖角。本文通过分析通信工程建设的“恶意讨薪”事件,并提出一些预防“恶意讨薪”的措施。
关键词:恶意讨薪 通信工程
逢年过节,各新闻报纸常被农民工讨薪霸占头条,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认为是黑心老板拖欠民工工资,并向所谓的弱势群体——农民工投以同情的目光。然而事情的真相往往不是表象所表现出来的那样,眼见不一定为实,究竟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农民工被恶意欠薪,还是包工头与农民工合演的一出闹剧双簧?
为了理清“恶意讨薪”的来龙去脉,我们需要先了解通信工程建设的合同结构,电信运营商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某一工程施工招标,施工企业(一般是有资质、有业绩的单位)通过投标获得该项工程的施工,由于通信工程,特别是线路工程一般施工地点都在非常基层的乡村或山岭上,而且部分工种需要较大的体力劳动作业,故施工企业会在施工现场寻找合适的劳务分包商(可能是劳务公司或个人),这些劳务分包商也不可避免的会在当地招募一些当农民工进行施工,具体的架构如下图所示:
也就是这样的架构,为“恶意讨薪”埋下了隐患的种子。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
“恶意讨薪”一般是指包工头利用企业的管理漏洞,串通或煽动部分农民工用过激的手段,如群体上访、堵路、跳楼等能引起公众注意的方式,向施工企业讨要农民工薪资为由,变相要挟、勒索施工企业,以达到闹事者获得额外利益的目的,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             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由于施工质量问题,依据合同约定被施工企业考核并扣下部分工程款,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则以施工企业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导致其无力偿还农民工工资,煽动农民工向施工企业或电信运营商闹事讨薪,以达到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提前、超额获得工程款。
2、             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由于自身资金实力不足,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点前,以施工企业拖欠其工程款为由,煽动农民工向施工企业或电信运营商闹事讨薪,以达到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提前、超额获得工程款。
3、             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以低价从施工企业获得工程施工后,在后续施工中成本高企,无法兑现农民工工资,通过欺骗、歪曲事实,煽动导致农民工转向施工企业或电信运营商讨要薪酬。
4、             施工企业足额准时支付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但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卷款跑路,扔下一屁股债,并煽动农民工闹事。
二、“恶意讨薪”的产生原因分析
“恶意讨薪”的产生原因涉及多方面多层次,可以是很表象的劳资纠纷,也可以是很深层的人性问题,或更敏感的当下政治法治问题,在这里笔者以浅薄的学识,试图分析一下“恶意讨薪”这个施工行业毒瘤的产生原因。
1、            讨薪管理主体不明确。当前,政府对农民工讨薪管理并没有明确的主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并不十分明确。农民工讨薪管理渠道不畅通是导致前些年过激讨薪行为的主要原因。
2、            采用过激行为进行恶意讨薪成功率高,这也是助长这类行业越演越烈的原因之一。政府个别行政部门为迎合和谐社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导致每有发生农民工讨薪行为时,无论责任在谁,都责成强迫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立马解决,防止事态恶化;另外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利用弱势群体,以悲情为旗号,获得媒体的同情,给施工单位造成舆论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这两方面相当于给这些不法分子架起了恶意讨薪的快车道,而且屡试不爽。
3、            劳务用工不规范,由于施工单位一般只与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其余用工则由这些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招募,包工头在录用民工时,大都不签用工合同,均以口头约定,事后一旦发生纠纷,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难脱其咎。
4、            多层转包导致债务不明确,包工头从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又转手给下家,多层转包导致当纠纷发生时债务不明确,便有“冤有头债有主”,这是哪个运营商的工程,就找哪个运营商要钱。
5、            施工单位有“软助”,一般施工单位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条款约定为工程不能转包或分包,然而在实际施工中,不可能避免地有部分劳务工作需要进行劳务分包,而劳务分包商或个人正是利用了施工单位的这一软助,当有劳资纠纷时,便以围堵电信运营商为名,威胁施工单位。而电信运营商与施工单位绝对的强势也导致施工单位只有“忍辱负重”,这样,施工单位便沦为刀俎。
6、            施工单位内部管理的原因,对于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的管理控制不到位,对项目具体的施工管理不到位,造成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有机可乘。一些施工单位虽然在项目上设置了项目经理等管理岗位,但并没有起到积极的管理作用,做甩手掌柜,没有亲临施工现场,任由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打洋工磨洋活。
7、            不排除个别事件是由施工单位内部人员与劳务分包商、包工头里应外合,中饱私囊。因为施工单位内部人员最清楚本单位或本项目的情况,只要他稍微心术不正,便可使施工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他便可从中获利。
三、“恶意讨薪”的防范
近年来,劳务分包商已成本通信施工企业规模发展的关键力量,好的劳务分包商能为施工企业带来业务的增长,口碑的好传;然而不合格的劳务分包商则能给项目乃至整个公司带来巨大的灾难。有“皮包公司”、“皮包队伍”卷款跑路;有“黑包工头”与“不明真相群众”披着弱势群体的外衣进行敲诈勒索,“懒、吓、打、砸、围、堵”手段层出不穷,已严重妨害了项目的正常生产和社会公共秩序,作为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必须防范于未然,运筹帷幄,将“恶意讨薪”事件扼杀在萌芽中。
1、             加强劳务分包商的选择
俗语说,事后诸葛亮,事前猪一样,在劳务分包商的选择上,则要严防“事前诸葛亮,事后猪一样“,说是在合作前,包工头吹得天花乱坠,资金多么有实力,当地多么有关系,然而一旦开始合作,则全是草包台子,根本不是正规军。在劳务分包商的选择过程中,一定要考察具体施工的施工队的实力,不能光听介绍,必须要求劳务分包商提供具体到这一工程段的组织结构人员,包括施工队长、技术员等,提供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家庭情况,财产证明等,提供的具体施工人员资料越详细,越能为项目部掌控具体施工队人员的情况提供帮忙,能尽早发现潜在的风险并尽早制定风险对策。
2、             加强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在与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时,务必在合同条款上进行各方面的约束,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条件,明确工程考核条件。另一方面,必须要求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等要素,并要求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提供详细农民工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旦发生农民工闹事,可以将人员控制在清单范围内,如不属于清单范围内的人员参与闹事,可上报公安机关强制拉人,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而非民工讨薪。
3、             加强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强制要求劳务分包商实行民工工资卡管理、考勤管理、进退场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按考勤及约定的劳务计酬以每月为单位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余留金额、扣款金额等情况,由各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公示。施工单位应密切关注劳务分包商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当发现有拖欠行为时,应立即责成停止劳务分包商施工并责成其整改,否则不予开工。
4、             深入与施工队的日常接触
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范围要深入到具体施工队的管理,只能单单管理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多次事件证明,出现民工闹事的往往就是在最基层的施工人员身上。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日常的接触中了解施工队人员的组成成份、家庭背景,逐步掌握并分析其内部组织及其运行状况,特别注意传统节日、开学、农忙等节点,准确把控劳资冲突的转化条件和触发条件,在有冲突的苗头时,及时多种手段,如情感安慰、法治讲解、利弊分析等使其内部分解瓦解,并将矛头指向真正的债务人,如劳务分包商或包工头,教育农民工通过正确的途径来获得应得的报酬。
四、总结
我国对于恶意讨薪的行为在法律或其他行政管理上还缺乏明确的界定,对恶意讨薪应负的法律责任也缺乏清晰明确规定,无法对此类事件形成有力的法律遏制,从而使恶意讨薪成本过低。
本文所提到的4点防范只能说是对付“恶意讨薪”的治标方法,若要从根本上来杜绝这一类恶性事件,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需要有通畅的正规的讨薪途径,需要有理性的社会舆论和公正的处理方式。政府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能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由而毁掉法制社会,没有法制的和谐社会是有冤魂的和谐,是不稳定的和谐,是以牺牲遵纪守法的人民换来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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