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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17:11: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于某骑电动车时被路边突然倾倒的通信杆砸到,造成三级伤残,于某一纸诉状将电信、联通、移动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赔偿损失。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年2月26日,于某驾驶电动车时,路边的通信杆突然倾倒砸到于某。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3000元。受伤后,于某视觉功能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各种活动严重受限。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构成三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倾倒的通信杆为联通公司所有,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均在通信杆上寄挂了电缆线。于某与三家公司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移动、联通、电信公司作为案涉通信杆的共同管理人或使用人,对通信杆具有共同的完全保障义务,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案涉通信杆是因三家公司的维护保障不力,导致倒塌而造成于某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三家公司应当连带赔偿于某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于某各项损失6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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