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
第四条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jackyteng 发表于 2018-1-16 19:56
最后还是得上法院,工信部没刁用。花25元去法院告移动才是唯一途径
ifei 发表于 2018-1-16 21:04
18楼正解 信访不过是同时转交工Xin部和移动而已 不如直接寄挂号信到工心部 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 可能最好还是 ...
ddhehui 发表于 2018-1-18 00:17
调解了。移动补偿了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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