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800/900MHz 频段 RFID 技术的应用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产业发展情况,并与国际相关标准衔 接,制定800/900MHz 频段RFID 技术应用试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800/900MHz 频段射频识别(RFID) 技术应用规定(试行)
一、 800/900MHz 频段RFID 技术的具体使用频率为840-845MHz 和 920-925MHz。
二、该频段RFID 技术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指标:
1、载波频率容限:20×10-6;
2、信道带宽及信道占用带宽(99%能量):250kHz;
3、信道中心频率:
fc(MHz)=840.125+N×0.25 和
fc(MHz)=920.125+M×0.25(N、M 为整数,取值为0-19);
4、邻道功率泄漏比:40dB(第一邻道),60dB(第二邻道)
5、发射功率:
6、工作模式为跳频扩频方式,每跳频信道最大驻留时间2 秒;
7、杂散发射限值(在两频段的中间载波频率±1MHz 范围以外):
7.1 天线端口
7.2 机箱端口(含一体化天线)
8 、电源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应满足国标 GB9254-1998 中B 类设备的限值要求;
9、在制造商声明的极限工作电压、极限温度条件下,设备 的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应满足相应技术指标。
三、该频段的RFID 技术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设备投入使用前,须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鉴于 800/900MHz 频段RFID 是一项新的无线电应用技术,使 用范围比较广泛,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无线电干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该频段 RFID 设备使用的管理,及时发现处理无线电干扰,保证该频段RFID 技术应用的平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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