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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11:40: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7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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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葛某2013年11月7日入职新东方迅程公司,2020年11月20日,新东方迅程公司与葛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用户产品技术部门资深开发工程师,月薪为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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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16日,新东方迅程公司以葛某不服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岗位调整安排,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葛某认为调岗不具备合理性。于是,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新东方支付年底双薪4.9万元和解约赔偿金44.6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葛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关于年底双薪的主张,新东方迅程公司并未就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举证,且葛某从“资深开发工程师”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会对其职业发展产生影响。新东方迅程公司对葛某进行的调岗缺乏相应的合理性,葛某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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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新东方迅程公司支付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5万元。
不过,新东方迅程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无需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新东方迅程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认定正确,该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2022年7月5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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