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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6 19:5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家属声明

  我们真诚地感谢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于此事件的关注以及对我们的支持,相信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事件的真相必将大白于天下,我们的亲人蒙受的冤屈也终将洗清。

  作为他们的亲人,在沪科创业的日日夜夜里,我们亲眼目睹了他们的创业艰辛和付出的巨大心血。在沪科的几十个创业技术骨干中,不仅有我们的亲人,还有很多其他杰出的技术人员。华为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口口声声说沪科“窃取”了他们的技术,是对沪科人员的劳动和心血极大的污蔑。我们依然坚信,我们的亲人是无辜、清白的,没有侵犯任何公司的商业秘密!

  我们注意到,8月21日下午,华为通过新闻媒体做出了他们所谓的“回应”。

  华为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并且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送交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确定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盗窃、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司法机关对案件还没有得出结论之前,华为凭什么认定我们的亲人有罪?对此,我们表示万分的愤慨。在事情的真相一层层被揭开时,华为仍在试图以谎言掩盖事实,其目的显然是误导公众,混淆视听。

  让我们再看一看华为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吧。

  2002年11月23日和24日,佳木斯警方在进行搜查时,华为人员竟然直接参与。尤为更令人气愤的是,华为人员与佳木斯警方在杭州办案期间,居然同吃同住,且佳木斯警方人员在进行讯问时,华为公司人员也一直在场。

  据佳木斯警方人员称,在办理此案之前,他们专门南下深圳,进行过为期一周的光传输技术培训。试问,难道仅凭为期一周的培训,警方就能掌握高科技的光传输产品鉴定知识?就能对沪科的产品是否侵权作出认定吗?如果是这样,华为还用得着从“1995年开始研制开发,截止2001年10月已投入数亿元研发经费、1500多人的科研力量”吗?“目前,华为公司光传输产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连续获得2001年、2002年国家科技进步奖”,岂不是更为可笑吗?

  由于沪科的技术资料在佳木斯警方办案时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封存,且华为人员直接参与了侦查活动,我们有理由提出质疑:

  1. 被扣押的技术资料是否已经被华为据为己有?

  2. 华为是否篡改了被扣押的技术资料,使沪科自主研发出来的技术成为华为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副本?

  我们不尽要问,华为所称“掌握”的“ 确凿的证据”,就是动用这样卑鄙的手段取得的吗?鉴于华为直接参与了本案前期的公安侦查取证活动,作为家属,我们对本案最终结果的公正性不得不持怀疑的态度。

  华为声称“本案关键证据送交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但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都是先做出鉴定,而后再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而到目前为止,我们的亲人根本就没有被告知有任何鉴定结论。试问,所谓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立案的依据何在?

  我们通过媒体进行申诉,是因为我们的家人至今仍被关在大墙内,已经被粗暴地剥夺了人身自由,没有任何公平的机会为自己的清白作出辩解。与华为相比,作为弱小的一方,我们能做的就是在社会这个大“法庭”上得到大家的支持,将华为的险恶用心公之于众,让事情的真相早日大白。

  王志俊、刘宁、秦学军 家属: 王志刚 周华 王敏

  20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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