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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建设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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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9 16:23: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XXXXXXXXX




XXXXXXXXXXXXX
签订的


(XXXX站名)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合  同  编  号:HZTX18GC001                                       
项  目  编  号:18XJJZ001





基站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XXXXXXX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    编: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承包方(乙方):XXXXXX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     
邮    编: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XXXXXXXXXXXXXXXX
帐    号:XXXXXXXXXXX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范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方式:基站土建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乙方)负责承建,不得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1.2 开工日期:    2018-1-28     
交工日期:   2015-2-10      ,是乙方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提交甲方初验的时间。
(1)全部工程量按设计要求完成;
(2)施工标准:满足设计要求、规范要求、按图施工,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其余未涉及的工程建设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也有义务按规范执行。      
1.3 质量等级:   合格      
1.4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价暂估为 *****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整。
附清单:
区域        站名        立项编号        机房类型        机房金额(元)        其中安全生产费用        塔基金额(元)        其中安全生产费用        外市电接入金额(元)        其中安全生产费用        合计暂估金额
杭州西湖区          屏基山         18XJJZ001        1、自建砖混机房2、室外站3、落地自建彩钢房4、租赁机房装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组成:合同文本、工程预算、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2.2解释顺序:
1、        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条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9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适用法律法规: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2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现行质量评定标准、信息产业部最新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4.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  7 天   
4.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2 套         
4.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图纸内容提供给第三方或擅自使用。
4.4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交验,乙方需提供全部工程资料和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   2  套,同时提供电子文件一套。(电子文件可不包括施工图纸部分)
第五条      甲方代表
5.1甲方派   汪国军    同志为甲方代表,负责双方联系及协调工作,处理工程有关事宜。
5.2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按照县市区域委托监理公司实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时拥有调配监理单位权利,监理单位对乙方单位具有考核权。
第六条      乙方代表(项目经理)
6.1乙方派具有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陈锰      同志为项目经理,负责双方联系及协调工作,处理工程有关事宜。
第七条      甲方工作
7.甲方按本协议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甲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该项费用在『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一并计取。
7.2甲方有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乙方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改正,乙方未及时改正的,甲方有权视情况中止合同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7.3 甲方负责召集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召开开工会议,审核施工图纸与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范围。
7.4 设计修改、工程变更、或对施工工艺、操作方式有特殊要求,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5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尽可能提供便利乙方施工的条件,支持乙方对工程建设的要求。
7.6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甲供施工材料。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表,接受甲方监督,确保按期完成工程;
8.2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8.3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8.4负责施工安全和保卫工作: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5向甲方提供现场工作的便利条件。
8.6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工程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甲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7乙方有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的义务。乙方应承担因其保管不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8乙方有保护施工现场的义务,并及时报告甲方和监理,配合协调处理工作。
8.9施工现场整洁卫生及环境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有关规定,保护环境,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10应甲方要求,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各种工程协调会。
8.11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19条执行。
8.12本工程不得分包。
第九条      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日前 7 天
9.2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时间:开工日前 7 天
第十条    暂停施工
10.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2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
11.1因以下因素造成交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36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不能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管道不通、路由变更等情况);
(5)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答复。
11.2非上述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交工,乙方每延期交工一周,应按协议条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额:确认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逾期违约金(或由甲方在终验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当上述逾期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12.1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协议条款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2.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整修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2.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
13.1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满足约定条件。
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19条的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
14.1 工程造价依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建建发[2010]224号)。
14.2 工程预算编制须依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及相关定额解释。
14.3基站土建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工程三类标准。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企业管理费费率***%、企业利润费率***%;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企业管理费费率***%、企业利润费率****%;规费费率和税金费率按照2010定额计取;独立费项目均计税不计费;对所有工程不实施缩短工期奖励。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备注:费率为各家中标单位费率)
14.4 经双方协商基站二次搬运费(包括上山搬运费)已归纳至基站建设总金额内。
14.5设计变更: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凭设计单位签证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并经甲方确认,变更费用按实调整。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
15.1工程款的支付按下列方式分阶段进行:
(1)自合同签订单站工程进场施工前,甲方收到乙方正规发票以后,支付单站工程款(单站预算价)的30%(其中包含基站建设全额安全生产费)。
(2)工程完工,竣工资料送审,甲方收到乙方正规发票以后,支付单站工程款(单站预算价)的50%。
(3)余款20%在审计部门对单站竣工资料进行审计以后,按照最终审计结果,甲方收到乙方正规发票以后,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6.1乙方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16.2违约责任:
16.2.1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
17.1验收条件包括:
(1)全部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2)相关指标测试已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
(3)施工质量标准符合信息产业部施工验收规范及甲方的验收手册;
(4)工程文件、技术档案和交工资料齐全、完整;
17.2乙方在确认工程具备上述验收条件后,向甲方报送交工报告及交工资料。交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完成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质量等;交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交工图纸、交工测试纪录、设计变更通知、开、停、复、交工报告、已安装的设备清单、工余料交接清单等有关资料。
17.3甲方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交工报告及交工资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保修
18.1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18.2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验收证书上签字之日算起,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施工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如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或规定年限少于二十年,以二十年为准;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                    /                             ;
8、保修期外,经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仍须为本工程项目提供维修服务,具体事项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双方亦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争议
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违约
20.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20.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交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本合同指定的规范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每延迟交工一周,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0.5%的逾期违约金,不足一周计为一周(甲方可在支付合同尾款时扣除),上述逾期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当上述逾期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若仍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甲方有权邀请其他单位对全部或部分工程进行施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0.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否则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0.4决算审计要求
对于送审造价与最终审结金额相差较大的工程项目,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1、若结算审减率在15%至20%之间,对承包人按核减金额的10%扣减工程款;
2、若审减率在20%至30%之间,对承包人按核减金额的20%扣减工程款;
3、若审减率超过30%,对承包人按核减金额的30%扣减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施工
21.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1.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1.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如果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罢工、政府行为、政府禁令以及其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迫停止或推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22.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对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22.3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并继续合同的履行。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12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其他
23.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3.2本合同正本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
23.3保密:双方一致同意在任何时候对其持有的有关本合同其它任何一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有关该方(信息披露方)的事务或其事务运转操作方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实行严格保密。除非有信息披露方的书面授权或出于执行本合同的需要,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露以上信息的任何部分。各方进一步同意不把以上信息交给任何人,除非有信息披露方的书面指示或出于一方执行本合同的合理需要;任何一方不得对以上信息进行拷贝或抄写。本合同保密期为合同生效后10年。
23.4税务:双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或其它违法行为,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本合同及本合同执行有关的税项。
23.5双方同意《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合作单位考核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约束附带条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传真:   /
邮编:XXXXXXXXXXXX
授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传真:
邮编: XXXXXXXXXXXXX
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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