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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侵犯个人信息还能加精华?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10-3-9 10:12
作者: piview     标题: 侵犯个人信息还能加精华?

http://www.txrjy.com/viewthread.php?tid=49628&extra=page%3D1
虽然我不是贵州移动的,但侵犯个人信息是犯罪,这点常识都不懂吗,“通信人”家园的版主?

新增侵犯个人信息罪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立法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条文。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该规定于同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时间:  2010-3-9 10:40
作者: 家园管理员

05年的帖子都被兄弟发现了~~

谢谢楼主的提醒,我们已经对资料进行了处理,家园确实不推荐类似的有侵犯个人信息之嫌的资料。

家园在07年前的内容管理可能不是太规范,如果有类似的内容,还请大家多提出!
时间:  2010-3-9 10:44
作者: ynkm

现在监控摄像头满天飞,算侵犯个人信息吗?
时间:  2010-3-9 12:57
作者: myheart527

路过
时间:  2010-3-11 13:27
作者: 纵网通讯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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