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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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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3 23:47
作者:
西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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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条 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庄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 条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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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3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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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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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4月。
第三条 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 《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五条 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二)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地方设置,须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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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3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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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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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 任:佘健明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副主任: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贾建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副司长)
王永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秘书长)
委 员: 刘国冬(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
王文松(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秘书长)
胡文忠(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副处长)
胡继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委属处处长)
李广陵(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管理处处长)
罗国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体改法规处处长)
包锡盛(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特派员)
张汉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芮光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主任)
王 川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顾问、高级工程师)
丁俊彦(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高级工程师)
缪世骏(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王綦正(清华大学教授)
王雪清(天津大学教授)
办公室主任 :王永银
办公室副主任:胡文忠 胡继申 芮光雨
时间:
2006-7-14 00:04
作者:
西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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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7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具备较高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条件中的各1项条件者: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10年。
(2)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7年。
(3)1987年及以前,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5年。
2、业务技术工作资历
(1)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4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7年。
(2)通过考试取得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3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6年。
(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规划和计划咨询报告。
2、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经济建设专题咨询和产业政策咨询报告。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或建议书编制。
5、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融资咨询、招投标咨询、技术管理咨询培训任务。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5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评估、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报告。
7、在省、部级专业性公开刊物或“中国工程咨询”刊物上发表投资建设、工程咨询等方面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投资建设、工程咨询方面专著。
8、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9、承担国家、地区或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工程咨询标准及规范的主持制定人或执笔起草人。
二、认定组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共同成立“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中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咨询协会推荐。各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可向本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军队系统的工程咨询单位向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部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咨询协会将审查合格人员材料报本地区计划管理部门复核,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对其所属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相关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业务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任各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要完成人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是控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人事(干部)部门,总后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2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各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时,可提交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
(五)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一线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该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芮光雨、丛燕滋
联系电话:(010)68364842、68364838、88388239
(010)68365511-6535、6525、6522
传真:(010)68364842、68312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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